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建立完善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平台监管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域内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清丰县辖区内开展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含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检测、市政工程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建筑沉降观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参数附表及资质动态考核表。
(二)场所环境情况。检测机构场所和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
(三)人员情况。检测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质量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情况以及内部管理、检测能力等。
(五)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是否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相适应;提供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证书。
(六)市场行为情况。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时,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是否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综合评价表。
三、考核程序
(一)资料申报
检测机构将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报送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书面材料使用A4纸,附目录和页码统一胶装并加盖公章。
(二)考核审查、评定
县住建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省厅专家对检测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对检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检测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四、时间安排
(一)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日,各检测机构向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考核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8日,由省厅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为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5日,公示期满后,检测机构与清丰县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开展工作。
五、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禁止在清丰县辖区内开展业务,正在清丰县域内开展业务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次不再进入智慧管理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考核,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的检测机构,考核结论不合格。
(二)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实现检测机构信息全覆盖,核查工作不走过场。
联 系 人:葛全伟
联系电话:0393-7718176
来源: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