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关于严格要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6/2 9:33:17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中原油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市直各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辽宁、安徽、广东等省先后出现本土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特别是广州本轮疫情由印度变异株病毒引起,呈现出传播速度快,毒力强的特征, 我市存在疫情输入和反弹风险。科学佩戴口罩是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最简单、最方便的有效措施。但根据督导情况看,目前我市部分群众防控意识淡化,个别单位防控措施要求不严,不规范佩戴口罩现象较为突出。为加强个人防护,严防疫情传播,现就严格要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开展“科学佩戴口罩”活动的通知》(濮疫情防指令〔2021〕2号),在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网吧酒吧、娱乐场所、餐馆酒店、公园景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二、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等情况开展督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举办会议、大型活动时要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对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者依法处理。

四、个人和家庭要强化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 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中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农村广播 等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提醒广大群众保持对疫情的警惕性,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于6月2日起对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暗访,暗访结果全市通报。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