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4/1 10:20:18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清丰县人民法院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清丰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清丰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四、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六、拒不执行封控、管控、防范规定

      入清、返清人员,拒不执行报备、隔离、管控措施的,经告知仍拒不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出现疫情后,居民在封控、管控、防范区内,经劝导,仍拒不执行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31日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