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清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8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5/5 16:48:35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清丰县广大群众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梁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城关镇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梁某某行政拘留7日。

2. 梁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双庙乡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梁某某行政拘留7日。

3. 李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纸房乡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4. 瑞祥洗浴,实际经营者李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瑞祥洗浴实际经营者李某某行政拘留5日。

5. 西街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王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西街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王某行政拘留5日。

6. 康源洗浴,实际经营者高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康源洗浴实际经营者高某某行政拘留5日。

7. 清水蓝湾洗浴,实际经营者张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清水蓝湾洗浴实际经营者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

8. 尚水温泉洗浴,法人朱某某、经理孔某某,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新冠肺炎防控决定,在要求洗浴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的情况下,尚水温泉洗浴擅自营业,2022年4月28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孔某某行政拘留10日,对朱某某行政拘留5日;前台营业员李某某、郭某某,未落实疫情防控扫码要求,一定程度上致使严重后果发生。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郭某某罚款200元。

清丰“零”疫情,家人“零”风险,是我们的共同期盼。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辖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清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9日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