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文印、复印、广告制作商户(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市场监管,现就印制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8条、第10条等规定,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从事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挂历、画册等出版物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潢等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二、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0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等规定,凡是印制宗教经书、教规教义阐释资料、讲经讲道文章等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印制宗教画像、宗教服饰图案、宗教春联、宗教挂历、宗教台历等宗教用品的,除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验证省级宗教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出版部门的准印证,并按批准的数量印制。
三、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等规定,编辑、印刷、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必须验证国家出版部门的备案文件。
四、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1条和《宗教事务条例》《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等规定,不得擅自翻印境外宗教类出版物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必须经省级出版部门批准。
五、依据《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宗教事务条例》第53条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6条、第9条规定,不得印制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的印刷品、宣传品,印刷、制作的商户(企业)招牌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印刷制作企业商铺店面招牌、商品包装说明或企业商铺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宗教色彩的文字、标识(含阿拉伯语等外语标识)和图案。
六、依据《刑法》第225条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丰县民族宗教局
清丰县新闻出版局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