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濮禁烟花办〔2022〕4号)文件精神确定:全县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在全县区域内,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一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三是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是在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艰巨且复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群众朋友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最后,衷心祝福广大群众朋友阖家欢乐、幸福安康!
清丰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