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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8/28 8: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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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微信、抖音等互联网方式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用于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大烟花爆竹排查整治力度。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行政村(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举报烟花爆竹相关线索,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0393-72100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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