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微信、抖音等互联网方式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用于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大烟花爆竹排查整治力度。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行政村(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举报烟花爆竹相关线索,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0393-72100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