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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4/23 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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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残工委(2015)1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濮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开始进行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请务必在年审时间内到清丰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2014年度年审手续。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20日。

二、年审对象

县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驻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范围

    清丰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区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在清丰县地税局有纳税义务的企业。

四、执行标准

     1、安排比例: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按照《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濮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1.6%的安排比例执行;

    2、计算基数:2014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清丰县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作为基数计算(清丰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26877 元/人);

    3、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 -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2013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五、年审资料

    1、2014年度3月、6月、9月、12月工资发放原始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需领年审手册的用人单位到清丰县残联服务大厅领取);

    3、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2014年度在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提供在职残疾职工2014年度人事部门的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的经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在年审年度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编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年审方法

    审阅年审资料。视情况采取见面座谈、逐人逐岗查看等方式核实在职职工总数、在职残疾职工数及劳动报酬等。

    七、处理办法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经审核未达到安置残疾职工比例的企业单位,清丰县残联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2015年10月31日前,到地税局办税大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持缴款凭证到清丰县残联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应缴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1月1日起,按日应缴纳金额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缴。对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除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外,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清丰县残疾人联合会联系人:秦洪冰     洪学胜

联系电话:7227338  15939369690  13461771089

地址:县城黄河路西段路北。  

 

 

 

                                        清丰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5年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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