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在清丰县辖区内登记的,未主动申报2024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宽限期内,凡主动补报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补报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