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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限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7/3 8: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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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在清丰县辖区内登记的,未主动申报2024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宽限期内,凡主动补报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补报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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